汕头市扶持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13-08-27
  一、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同)100万元;缴纳税款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税款8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20万元;缴纳税款8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二、我市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以企业商标使用权为质押物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优先选择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为贷款质押物。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
  
  三、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列入市设立的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贷款贴息范围,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项目贴息及资金使用管理按原制订的办法执行。
  
  四、对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未发生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其企业产品,市质量监督部门除定期检验外,二年内免予质量监督抽查;在企业未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免予日常检查;市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免等候,年检时免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检查。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为我市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质监、工商、物价等执法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