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华侨试验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21
  为吸引、鼓励更多优秀企业和高端专业人才落户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华侨试验区”),加快推进华侨试验区建设发展,现制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华侨试验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国务院关于支持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4〕123号)要求大力发展的跨境金融、商务会展、资源能源交易、文化创意、旅游休闲、教育培训、医疗服务、信息和海洋等都市产业进行扶持。
  一、《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华侨试验区直管区(规划面积28.82平方公里,包括珠港新城和东海岸新城)。《若干意见》所指企业为2015年1月1日后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并独立核算的新办企业。
  二、本市设立华侨试验区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若干意见》涉及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扶持。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华侨试验区财政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奖励重点项目落户
  符合国务院国函〔2014〕123号文支持的都市产业的重点项目(承诺投资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且项目在建期内对地方贡献超过1000万元,同时不包含有住宅的项目),需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东海岸新城内取得建设用地的,可参照享受总部企业用地扶持政策。与此同时,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按照企业每年实际创造的地方经济直接贡献,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逐年给予奖励。企业5年内可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为其竞拍获得宗地成交价的10%-80%,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其投资总额、产业等级、投资金额和产出效益确定。
  地方经济直接贡献指企业(机构)或个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收入的市、区两级分成部分,下同。
  四、促进优质企业发展
  从事国函〔2014〕123号文支持的都市产业的非供地企业,年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五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80%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
  五、鼓励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和创业企业发展
  (一)经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根据其投资规模,每年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专项鼓励,用于其为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研发、孵化投入、租金优惠、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培训交流等专业服务。
  (二)在上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并独立核算,从事符合国函〔2014〕123号文支持的都市产业,成立3年内的初创企业,可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主要用于租金补贴、社保补助等。
  六、鼓励创投产业和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经济发展
  对从事创投和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以及组成企业的股东(包括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因转让股份、股权(转让的资产中包含土地房产类权利超过20%的除外)产生的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100%,在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
  七、鼓励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
  被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聘请,年工资薪金超过24万,且每月超过2万元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在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另外,上述企业或机构的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取得企业或机构期权时产生的地方直接贡献的100%,在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
  八、免征企业堤围防护费
  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新办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九、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可根据《若干意见》制定相应配套实施细则。《若干意见》不同条款之间优惠政策若有重复,或与汕头市范围内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重复,则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十、《若干意见》自2016年3月3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保税区可参照本《若干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