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1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打造粤东总部基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珠港新城规划建设总部经济园区,通过引导粤东地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外潮汕籍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楼,吸引实力雄厚的央企和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设立地区总部,建设成为辐射粤东、闽西南和赣东南地区、集聚全球潮商资源的区域企业总部聚集区,成为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窗口,以及推动汕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中心城市服务功能的重要引擎。
  珠港新城规划总部经济园区位于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北部,西邻国际集装箱码头,东至黄山路,北起中山东路,南至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堆场区,规划面积58.98公顷,启动片区10公顷,专门用于建设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
  
  二、开发形式
  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上市企业总部集聚区)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由珠港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总部大楼分为综合性总部大楼和企业自建总部大楼两类。企业自建总部大楼由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部企业投资建设。综合性总部大楼的开发建设办法另行制订。允许总部大楼配套设置酒店、旅馆、商场等服务设施,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其他为商务服务业用途面积。三、参与条件
  (一)按照《汕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的非建筑类、房地产类总部企业。
  (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资产规模大、实力强,净资产5亿元以上;二是对社会贡献大,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或对地方服务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外关联企业10家以上,且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纳税800万元以上的非制造业企业。
  汕头市行政区域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净资产5亿元以上;二是上年度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外纳税3000万元以上;
  
  四、财政奖励
  对入驻珠港新城总部园区首期设立企业总部并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除依照《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资金扶持外,在市国土基金收入安排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以该企业竞买获得的珠港新城宗地成交价的8%作为该企业享受珠港新城总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所有各项奖励金额的计算上限。